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携带、运输、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