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六)、(七)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移交档案的,由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