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有效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认定劳动合同期限依法自动续延,不属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三)工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任期未届满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