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有效用人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以不得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未支付经济补偿为由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