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柑桔品种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柑桔生长状况和天气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柑桔的适宜采摘时间,引导新平柑桔生产者科学合理采摘。在柑桔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通过催熟、染色等方式将未成熟的柑桔采摘上市,影响新平柑桔产品质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