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董志塬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九条有效禁止在董志塬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结皮、地衣等。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