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董志塬保护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董志塬保护的宣传报道。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