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董志塬保护议事协调、联合会商、应急联动等机制,全面指导、统筹协调董志塬保护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跨部门、跨县域重大事项,督促检查相关部门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