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划定的董志塬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落实管控措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备井管理,对董志塬区域内地下水禁采区已有的自备井应当制定方案,逐步关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禁止在董志塬打井取水。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