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工程、塘坝工程、雨水集蓄工程等工程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或者扩建蓄水、提水工程。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