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创新适合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监管机制,对处于研发阶段、缺乏成熟标准或者暂不完全适应既有监管体系的新兴技术和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本市探索性强、不确定性大的财政性科技计划项目,未能形成预期科技成果,但已严格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违反诚信要求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