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化第二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推行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长期使用权和收益权改革,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改革。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的约定,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