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支持在本市建设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省级实验室,根据产业创新发展需求,统筹建设市级实验室体系,建立和完善高效、协同、开放的实验室体系。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