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统万城遗址保护区划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等活动中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靖边县文物行政部门。靖边县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依法处理。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