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对统万城遗址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并向靖边县文物行政部门告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发掘。

靖边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统万城遗址考古机构的联系,通过适当方式对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给予支持,推动考古工作高效开展。

靖边县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和参与统万城遗址考古发掘工作,对出土文物登记情况进行核对,并向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文物出土情况。统万城遗址发掘出土的文物,应当登记建档、妥善保管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收藏和对外展示。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