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向同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拟定重点单位名录。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单位曾经发生气象灾害或者次生、衍生灾害,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列入拟定重点单位名录。相关单位认为其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列入拟定重点单位名录。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