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在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