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重点单位易受影响的气象灾害种类,向重点单位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加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气象灾害防御培训、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指导服务,提高重点单位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