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提高气象灾害预报预警能力和水平,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重点单位可以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求,设置相关的气象要素监测设施设备,按照规定开展气象要素监测活动,并依法向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监测资料。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