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损毁农村公路、侵占公路用地、破坏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进行举报。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