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转移、挪用和挤占。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