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领导,负责制定本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配套政策措施,统筹安排本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体系,依法制定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职责清单,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协调解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组道管理养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协助做好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