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天然林保护管理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林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天然林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辖区天然林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天然林保护工作。鼓励将天然林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