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国有天然林管护责任主体为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集体所有的天然林管护责任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天然林经营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管护。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