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县中医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岷县当归产业保护发展的协调指导工作。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岷县当归种子种苗、种植、初加工等保护发展工作,加强对岷县当归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岷县当归生产经营、市场秩序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
市、县科技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岷县当归生产科技创新和新产品、新工艺研发工作。
市、县文体旅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岷县当归非遗文化挖掘和传承保护工作。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岷县当归种植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等工作。
市、县工信、商务、卫生健康、人社、林草、自然资源、税务、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岷县当归产业保护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