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岷县当归产业保护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岷县当归产业保护发展工作,将岷县当归产业保护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辖区内岷县当归产业保护发展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岷县当归产业保护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