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气候资源探测、调查、分析、评估、区划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相关工作。

涉及跨行政区域或者跨部门的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指导、协调。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