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二)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三)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四)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