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当地气候资源区划成果,因地制宜调整产业结构,赋能新能源、航空航天、电子制造、信息技术、人工智能、低空经济、碳汇交易、沙产业、生物产业等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