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雨水资源的收集利用,推进雨污分流,因地制宜规划、建设雨水滞渗、净化、利用和调蓄设施,促进雨水资源综合利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