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甘肃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雨水资源的收集利用,推进雨污分流,因地制宜规划、建设雨水滞渗、净化、利用和调蓄设施,促进雨水资源综合利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