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第三十三条有效河西祁连山内陆河屏障区、甘南高原黄河上游屏障区、陇中陇东黄土高原屏障区、南部秦巴山区长江上游屏障区、中部沿黄河地区生态走廊等区域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积极开展云水资源利用工作,增强当地防旱抗旱、蓄水保墒能力,促进生态保护和修复。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