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能源等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气候资源区划,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大中型太阳能、风能项目,推动多元化开发,促进太阳能、风能规范有序利用。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防止项目实施对生物多样性、动物迁徙以及居民生产生活等的不利影响,做好项目建成后的修复、恢复等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