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林草、能源等有关部门根据气候资源调查和评估结果,组织编制全省气候资源区划。气候资源区划包括综合气候资源区划、单项气候资源区划和专业气候资源区划。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