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综合利用项目的建设用地。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综合利用项目建设用地符合城市保障类项目用地的,按照城市公共基础设施予以保障,对其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以划拨供地;符合产业发展类项目用地的,出让起始价按所在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依法免于考核产值、税收、投资强度指标。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综合利用项目建设规划,明确规划目标、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等内容,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