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排放与运输第二十二条有效经营建筑废弃物水运中转码头应当具备合法经营手续,配备符合规定的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道路硬化设施以及除尘、防污等设施,安装视频监控和车辆自动识别系统,接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建筑废弃物处置监管平台并接受监督。水运中转码头不得接收不具有有效建筑废弃物车辆标识的运输车辆或者不具有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船舶转运建筑废弃物。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