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统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两年内编制完成。

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其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

养老服务设施包括为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用房、室外场地及其附属设施。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