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六十周岁以上公民。除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政策另有规定外,非本市户籍的六十周岁以上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养老需求的,可以参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