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六十周岁以上公民。

除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政策另有规定外,非本市户籍的六十周岁以上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养老需求的,可以参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