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全市统一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提供养老服务信息查询、政策咨询、网上办事和综合监管等服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运用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定期公布和更新基本养老服务政策、服务项目、办事指引以及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名录、养老服务组织名录、养老服务组织质量评估结果等内容。
公安、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和数据、残联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开展业务对接、数据共享,逐步实现养老服务信息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互联互通。
社会力量开展智慧养老服务的,应当接入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实现养老服务供需精准对接,为老年人提供健康医疗、服务预约、安全监测、紧急援助等服务。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