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老年友好型社区建设,推动社区内的房屋、道路坡道、公厕、楼梯扶手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进行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环境建设。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时,充分考虑老年群体的特殊需求,将适老化设计理念融入项目规划、设计与建造的全过程,打造适宜老年人居住与生活的住宅项目。
鼓励居家老年人家庭对日常生活设施进行适老化改造。对实施适老化改造的老年人家庭,应当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