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供给第二十条有效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特殊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机制,征得老年人一方同意后,定期对居家生活的高龄独居、留守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老年人开展探访关爱服务。探访关爱服务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自行组织、购买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等方式进行,了解老年人生活状况,提供精神慰藉,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