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新业态经营场所实行名录管理。市、区(县级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新业态经营场所名录并定期更新,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向社会公布。新业态经营场所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当组织复核。在名录存续期间,新业态经营场所经营者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后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的新业态经营场所的,应当在确定新的名录时予以调整。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