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新业态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未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或者未保持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的,对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对个体工商户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