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二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相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提供服务,配合开展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