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处置第二十一条有效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城市危旧房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等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隐患治理工作计划,并适时推进实施。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