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城市危旧房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等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隐患治理工作计划,并适时推进实施。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