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安全责任人因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处置等需要合理利用自建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相关权利人应当提供便利,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相关危险房屋治理措施的实施。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