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处置第十九条有效安全责任人因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处置等需要合理利用自建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相关权利人应当提供便利,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相关危险房屋治理措施的实施。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