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体育发展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对体育经营场所的体育设施、器材、用品进行监督管理。体育经营场所应当保证体育设施、器材、用品符合国家标准,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作出明确警示和真实说明,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危险发生。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