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体育发展条例/第四章 竞技体育第二十四条有效代表本市参加省级及以上重大体育竞赛并取得一定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奖励。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