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教育和体育、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推动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将运动健身纳入健康教育、疾病预防、健康管理等工作,促进体育与医疗卫生事业融合发展。
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体卫融合特色门诊,提供健康管理、体重管理、运动医学以及慢性病防治等运动促进健康服务。
教育和体育、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体育与医疗卫生领域人才资源协同配置机制,整合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体育社会组织等的运动健康、运动医学专业人才资源,通过联合培养、科研合作、培训交流等方式,为体育专门医疗卫生机构、体卫融合特色门诊提供专业人才支持与保障。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