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电梯使用单位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新使用单位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变更后使用单位不明确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向电梯所有权人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