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电梯使用单位的,除履行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二)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及时公开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等重要事项相关信息;

(三)自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负责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四)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或者经检验、检测存在事故隐患的,及时向电梯所有权人或者业主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